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註冊,取得《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
(壹)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六個月,並經該所考核合格的;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
(三)申請執業註冊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壹)、(三)、(四)項條件。
申請執業註冊前從事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法官、檢察官、司法行政人員等法律業務兩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直接申請執業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