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夥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四條,合夥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夥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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