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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