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202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工會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上一篇:關於法律的問題:很多法律條文中,規定了怎麽做,卻沒有規定不做要承擔什麽。下一篇:什麽是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