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題重點介紹訂立合同時需要明確的內容。通用條款中規定的基準日期是指投標截止日期前的第28天。通用條款從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1)承包商按基準日之前的市場價格編制工程報價,長期合同中調價公式中的可調因素價格指數來自基準日價格;
(2)在基準日期後,如因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的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所需的工程費用增加或減少超出約定,則相應調整合同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