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保密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相關工作。向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壹條
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活動,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向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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