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零九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包庇違法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壹十三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