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權優先受償權法》規定,第壹順序抵押權人優先於後順序抵押權人;後序抵押權人只能從先序抵押權人受償後的抵押物價值余額中受償;同壹順序的抵押權人按照各自的債權比例受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14條
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前已登記未登記的賠償;
(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登記的擔保權益參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