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記卡章程中“關於儲戶自行承擔密碼丟失責任的約定”屬於格式條款,無效,銀行應對借記卡被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借記卡章程中“關於儲戶自行承擔密碼丟失責任的約定”格式條款免除了銀行鑒別銀行卡真偽的主要責任,屬於無效條款。因此,銀行主張如果銀行卡密碼匹配,持卡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