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采取強制醫療措施;必要時,可以強制醫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