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
第二條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
新任命的法官、檢察官,申請執業律師、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國家司法考試應當公平、公正。
第四條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司法考試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