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對疫苗生產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從事疫苗生產活動,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從事疫苗生產活動,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適度的規模和足夠的生產能力儲備;(二)有保障生物安全的系統、設施和設備;(三)滿足疾病預防控制的需要。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具備疫苗生產能力;確需超出疫苗生產能力委托生產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接受委托生產的,應當遵守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疫苗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