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律規定是《工傷保險條例》,包括:工傷相對穩定後有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其他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職工醫療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