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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續簽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分析:1。租賃期滿,承租人要求續租,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原租賃條件。原承租人不同意,意味著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可以與他人建立租賃關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這些法定條件,則應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2.租賃期滿後,出租人未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繼續按照原租賃支付租金並為其所接受的,視為租賃關系的繼續,是不定期租賃關系。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

3.租賃期滿後,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願繼續租賃房屋,且未訂立續租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出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期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如果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租賃期限是無限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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