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九條監察機關根據管理權限,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行為的對象,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或者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根據黨內法規,違紀嫌疑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配合組織調查,澄清有關問題。初步核實立案後,認為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政紀責任的,是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的重要方式之壹。
“日常”談話壹般只給予紀律和行政處分。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最嚴重的後果就是雙開。
“日常”對話時間不會超過12 pm。可以每天回家,第二天準時到談話現場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