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良資產處置:對金融機構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收購、管理和處置,包括但不限於本外幣不良貸款、債權、股權及其他形式的不良資產。收回債務和出租、轉讓、重組或變現不良資產。實施債轉股計劃,分階段持股企業。
2.投資管理和咨詢服務:委托資產管理和投資管理服務,包括自有資金和委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為企業提供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財務咨詢、法律事務咨詢、資產評估、審計和破產清算服務。參與企業資產重組、並購和項目融資,委托管理各類投資基金。
3.金融市場活動: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參與證券市場活動,如推薦資產管理範圍內的公司上市、承銷債券和股票等。批準不良資產證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