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的公民姓名登記壹欄由四欄組成,這意味著公民姓名的字數往往有三種方式:姓和名兩個字(即單名),姓和名三個字,姓和名四個字,都是可以接受的,都是合法的。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壹種人格權。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