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開庭時間不需要當事人自行催促,而是由法院根據法院具體情況安排,法律沒有規定;2.法律對案件何時審結有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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