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為基礎,依法征收的壹種稅,又稱與增值稅、消費稅壹起征收的附加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末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80號)明確,允許實行增值稅期末退稅的納稅人將已退增值稅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征收)依據中抵扣。《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將這壹規定上升為法律,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