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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判決重新申請執行後執行原判決的情況如何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所以,既然有再審判決,肯定會撤銷原審判決,符合第二款,應當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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