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吸毒成癮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吸毒監測和調查,並向社會公布監測和調查結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吸毒嫌疑人進行檢測,依法登記吸毒人員並實施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和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和康復場所,為社區戒毒康復提供指導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