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業、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