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年至0948年,英國政府頒布實施了《國家救濟法》,正式取代了延續了近350年的濟貧法體系。這標誌著英國現代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內的社會救濟制度正式建立。《國家救濟法》將隸屬於國家保險部的國家救濟局界定為各類社會救濟事務的行政主體,將無法參加社會保險的人、沒有資格領取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喪失繼續領取社會保險補貼資格的人界定為救濟對象,並確定了國家救濟的具體標準。該法還規定,國家救濟的所有費用應由議會批準的撥款承擔;獲得國家救濟的條件是個人收入不足以滿足基本需求;在實施國家救助的過程中,需要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進行調查。此後,隨著英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救濟制度經過多次修改,主要是逐步提高國家救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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