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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禁漁期捕撈規定

法理分析:禁漁:長江流域宜昌段(長江幹流、長江支流以通江港線為界,上遊河道兩公裏範圍內)全面禁漁。時間: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共4個月。禁漁期是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限制海洋捕撈動物活動的時期。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的持續恢復和發展。規定禁漁期是世界各國保護魚類資源的普遍制度,我國漁業法規也明確規定了這壹制度。這是保護漁業資源的重要措施。禁漁期是指為保護漁業資源,禁止捕撈的時期。與禁漁期性質相同,只是禁漁期限制水域,禁漁期限制時間。

法律依據:《宜昌市長江流域禁漁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本市長江流域禁止捕撈。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特有魚類的生長繁殖規律,合理設置禁漁區和禁漁期,並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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