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民政部發布了《關於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中賄選行為的界定和處理意見》。行賄罪必須具備三個要件:1。第壹,受賄罪侵犯的客體必須是村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村委會選舉活動。二是賄選方式,即用物質和非物質利益收買選民、候選人和選舉工作人員違背其真實意願參加選舉,或者在選舉工作中搞欺詐活動。第三,賄選的後果必須足以阻礙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破壞村委會選舉。非黨員村委會幹部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罰;黨員村委會幹部依據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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