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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戰時緩刑的法律後果說不算犯罪,是不是就像大赦壹樣赦免其罪而不只是懲罰)!

《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戰時,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軍人,沒有被中止的實際危險的,允許犯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再作為犯罪處罰。”

這是我國刑法對戰時士兵緩刑的規定。軍隊戰時緩刑是緩刑的壹種,不同於壹般緩刑。突出的壹點是,緩刑的結果不僅是免於處罰,而且免於指控。這就意味著,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軍人沒有犯罪記錄,不僅僅是免除了處罰還保留著罪名,留下了普通緩刑壹樣不光彩的“前科”。

關於戰時緩刑與特赦的比較,我國現在已經廢除了特赦制度,但是兩者在免除刑罰和罪名上的法律結果是壹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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