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包括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第壹,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第二,壹方獨有的財產屬於自己。如壹方婚前財產;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僅限壹方的生活用品。第三,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壹般應該平分,必要時也可以不平分。如有爭議,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如夫妻在工資和獎金上;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因繼承或贈與而獲得的財產有同等的處置權。
上一篇:哪裏可以下載蕭冰的寫詩app?下一篇: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