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訪入口方面,文件重點針對相應法律程序的具體情況,首次提出涉法涉訴信訪應當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回復信訪人。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涉法涉訴信訪的審查立案壹般應在3個月內完成。
為防止程序空轉,文件細化了執法錯誤和缺陷的認定標準,提出對明顯與案件性質不符、違反法律追溯適用的信訪事項,應當依法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