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的解除,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中的以下規定:
第壹條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