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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第110條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110條第二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七條* * *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或者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壹百壹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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