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自己的產品、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商品, 或者直接交給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用於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免征增值稅。 紅十字會是“公益性社會團體”。如貴公司通過紅十字會等公益性社會組織無償捐贈醫用材料用於新冠肺炎防治,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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