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除非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
另壹個是《關於軍隊執行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條例》第12條規定:“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時,應當要求雙方簽字或者提供書面意見。”這裏的“同意離婚”,是指現役軍人同意申請離婚或者起訴離婚。
部隊單位“出具同意離婚證明”後,不再派人到配偶單位調解。雙方可以持證明、戶口本、身份證、軍官證、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不需要回原出具結婚證的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