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或者堆放;不處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指定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