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依法登記的同壹財產的抵押權和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同壹財產的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五條。同壹財產同時設定抵押權和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的支付順序,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