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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和聽證的區別是合法的。

審判和審判的意義是壹樣的。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於某壹日期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

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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