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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勞動關系有哪些風險?

雙重勞動關系的法律風險:1。根據我國勞動人事相關法律規定,原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不得兼職或者建立新的勞動關系。企業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工傷賠償的法律風險壹般來說,勞動者已經向原用人單位購買了社會保險。隨著全國統壹社會保障號的推出,社會保險是不必要的,不能重復辦理,導致勞動關系建立後,用人單位很難為勞動者購買保險(尤其是工傷保險)。這樣,勞動者壹旦在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就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賠償,或者換句話說,《西藏拉薩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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