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的法律適用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能、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適用法律辦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二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三條
只有同壹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才能適用壹般法從屬於特別法的原則。對於不同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應當按照法律效力層級的要求適用法律,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