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事實證據不足,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原決定或者刑事復議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復議、復核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決定或者刑事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