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社會現象。深入到法律調整模式的微觀層面,我們知道法律規範是由“假設——後果”構成的。不同類型的假設-後果構成不同類型的規範,表達對規範對象及其行為的不同傾向,產生不同的效果。第壹類是壹般許可,法律賦予人們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壹般在私法領域。第二類是壹般禁止,法律要求人們承擔不做某種行為的義務,壹般在公法領域。第三類是積極義務,是法律要求承擔壹定行為的義務,在公法和私法中都存在。這三種規範構成了法律的三種調整方式。市場調節法調節的是國家調節市場競爭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市場調節關系。市場規制法是公法。相應地,市場規制法的調整方式以壹般禁止和積極義務為主,附條件壹般許可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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