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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核銷條件

法律分析:核銷“死欠”的範圍除欠繳稅金及滯納金外,還包括欠繳的稅收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納稅人消亡後,稅務機關又查處應補繳稅款,且無可執行財產的,其無法追繳的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應根據註銷工商和稅務登記的相關證明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省)稅務機關確認核銷。

法律依據:《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各會計核算單位都必須在“損失稅金核銷”總賬科目下,增設“核銷死欠”明細科目,核算反映納稅人發生破產、撤銷情形,經過法定清算,被國家主管機關依法註銷或吊銷其法人資格,納稅人已消亡,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根據法院判決書或法定清算報告核銷的欠繳稅金及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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