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停產期間出租房產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征免問題的通知
閩地稅政三[2003]4號
2003-5-19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省、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方稅務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稅局征收分局:
近年來,由於產業結構調整和市場競爭等原因,壹些企業處於停產狀態,停產期間將部分廠房出租,以維持退休人員和留守人員的壹些費用支出。考慮到企業的實際困難,根據(86)財稅地字第008號和(89)國稅地字第140號文件規定的精神,企業停產後,對其閑置不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但對企業在停產期間將廠房出租的,出租部分的房產、土地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如果停產企業將閑置的房產、土地轉給其他征稅單位使用或企業恢復生產的時候,應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