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風景名勝區景點經營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254號)的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區經營旅遊遊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環保客運車所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旅遊業”征收營業稅。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區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並采取“壹票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從高適用稅率。其“服務業—旅遊業”稅率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