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產企業和個人轉讓門面房的土地增值稅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4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 265438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65438 土地增值稅按照轉讓收入總額(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去門面評估價、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價款、按國家統壹規定繳納的相關費用和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款作為扣除項目金額征收。 未支付土地使用權價款或者不能提供已支付土地價款證據的,不得抵扣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價款。納稅人轉讓門面房,不能取得評估價,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可以按照發票所載金額,自購房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5%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壹)、(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在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根據購貨發票所含日期計算。壹年以上,不足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視為壹年。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能夠提供契稅完稅證明的,允許作為“與轉讓不動產有關的稅費”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5%的基數。舊房、舊樓轉讓,未評估價格,無法提供購房發票。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