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金(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由用人單位發放的補助費用)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
擴展數據:
關於申報解除勞動合同壹次性補償金的規定
1.報酬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的,視為壹次性取得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將超過部分除以個人工作年限計算個人所得稅(超過12的,以其商為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
3.個人在獲得壹次性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算其壹次性補償收入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4.破產企業職工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人民網-個人所得稅如何自行申報?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