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批準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也應在其賬簿上單獨繳納印花稅。記錄資金的賬冊應加蓋“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無稅率增加,其他賬冊每張加蓋五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2004〕150號)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核定其印花稅計稅依據: (壹)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者未如實登記、未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導致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未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報告,或者未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報送,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征收繳納印花稅的。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應根據其帳簿記錄的當期或前期實際發生的有關收入或成本金額,以及核定的稅率,確定計稅依據,計算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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