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按單位20%、個人8%交納;醫療保險按照單位6.5%、個人2%交納,具體情況下是需要基於個人的工資基數來進行計算的,部分情況是由用人單位來統壹辦理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壹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壹百壹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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