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後,個稅的計算方法發生了變化,即把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合並為“綜合所得”,以“年”為周期計算應納稅額。
通常情況下,當妳取得這四項收入時,支付方(即扣繳義務人)會按月或每次提前扣繳稅款。年底妳需要匯總以上四項的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費用。扣除費用支出後,適用3%-45%的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再扣除當年預繳的稅款,再到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結清應退或補繳的稅款。這個過程就是最終的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