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具體政策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被征收房屋補償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1998]42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被拆遷人將按照國家有關對已搬遷居民因搬遷重新購買住房的,交易價格相當於搬遷補償的部分免征契稅,交易價格超過搬遷補償的,超過部分征收契稅。同時,財稅[2065 438+00]42號也明確規定,購買安置房涉及的印花稅也將免征。#根據規定,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稅[2005]45號規定,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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