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壹條規定:“專用發票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1995]047號)
第壹條:“專用發票各欄必須如實填寫”;
第二條:“地方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規定。不按規定開具的專用發票(包括項目不全、無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可以作為扣稅憑證。”專用發票各欄必須如實填寫,項目不全的專用發票不能作為扣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