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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的收款人壹定要寫人名嗎?

發票的收款人不用寫人名;壹般寫財務人員的名字,財務人員收錢。需要了解的是,法定代表人可以是發票管理員,開票人可以寫法定代表人的名字。法人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是個人。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壹條規定:“專用發票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1995]047號)

第壹條:“專用發票各欄必須如實填寫”;

第二條:“地方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規定。不按規定開具的專用發票(包括項目不全、無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可以作為扣稅憑證。”專用發票各欄必須如實填寫,項目不全的專用發票不能作為扣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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