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號,2021):“清單所列事項首次發生,危害後果輕微,在稅務機關查明前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內主動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